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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新时期留学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留学人员在京就业落户的服务工作,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留学人员应具备的申请条件
1、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2、出国留学一年以上。
3、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4、年龄45周岁(含)以下。
5、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6、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
7、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
8、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办理。
二、办理流程以及有关要求
1、在京用人单位备案。备案要求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关于在京单位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单位备案及申报接收计划的办法(试行)》。
2、在京用人单位申报年度接收计划。具体要求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关于在京单位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单位备案及申报接收计划的办法(试行)》。
3、留学人员登录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就业落户栏目注册并在线向用人单位提交个人申请。
4、在京用人单位登录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就业落户栏目审核留学人员申请,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单位申请。
5、中心审核。
(1)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优先审核。
(2)审核结果以电子邮件、短信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和留学人员。特别说明:审核过程中如需补充材料,中心将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或留学人员。审核期间,若用人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须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6、开具就业报到证和落户介绍信等。留学人员按照邮件通知要求,登录系统确认信息,缴纳服务费100元后,在线自行打印就业报到证、落户介绍信和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等电子证照。
7、留学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以上程序结束7个工作日后,留学人员可持已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电子证照,以及本人护照、落户地址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前往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户政大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管理总队审核通过后将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三、用人单位需要在线上传提交的材料
1、《单位接收函》,《单位接收函(事业编制)》(点击下载模板)签字并盖章后的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提交申请时,留学人员应通过试用期且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
2、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留学人员:请提供国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成绩单;出国做博士后研究或访问学者的留学人员:请提供由国外院校或研究机构出具的博士后研究或访问学者的相关证明(如录取通知书、交流合同等)。
3、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留学人员须先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无需上传,系统会自动获取)。
4、非事业编制和其他性质单位的留学人员须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1)由用人单位上传其最近3个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可通过北京社保网上服务平台官网在线定制),例如:11月提交申请,需要提供7、8、9三个月的记录,若不能定制出3个月的社保记录,请勿提交申请,以免影响审核结果(注:要求社保证明上的单位名称与系统备案单位的名称、《单位接收函》上的盖章一致);
(2)请登录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特色应用”栏在线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注:需提供入职以来的纳税记录)。
5、留学人员《档案保管证明》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注:《档案保管证明》须盖单位人事章)。
(1)留学人员档案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无需上传档案保管证明。请用人单位确认留学人员档案状态为“档案已存入”后,再提交单位申请;
(2)留学人员档案存放在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在京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请下载《档案保管证明》模板并按要求盖章上传。
6、留学人员户口本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1)家庭户口请上传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正反面;
(2)集体户口请上传集体户口首页(首页复印件加盖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印章)和本人页正反面;
(3)留学人员户口仍保留于在京高校,须先将户口迁回原籍后再提交单位申请;
(4)因户口本信息有误将会影响后续手续办理,建议留学人员与户籍地公安机关确认现户籍地址和登记机关是否发生变化,并及时更新户口本信息。户口本中出生地和籍贯须精确到市或区县。
(注:申请人须为非农业户口)。
7、其它补充材料。
(1)留学人员在国外有语言、预科或本科的学习经历,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语言证书、本科毕业证等)及硕士的录取通知书;留学人员在国外完成学业后继续在国外实习或工作,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录用通知书、合同等);
(2)中心审核过程中认为还须补充上传的其它材料。
(注:非中文、英文的材料须由正规翻译公司出具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四、违规处理
1、中心在受理过程中,如发现单位、个人违规行为,将暂停其申请资格,并锁定相关账号。
2、中心在受理过程中,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公文及印章等违法行为,将报北京市公安局,核查和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同时停止相关单位、个人办理资格。
五、本办法自2020年12月8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